更新时间:2018-08-09 09:45作者:王新老师
《意见》从自我评价、专业结构评价、提高监督实效和评价质量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评价层面“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
第一,引导和支持学校切实发挥教育质量保障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认真开展自评,形成和强化办学特色。第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各级教育督导工作力量,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第三,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第四,坚持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位,健全多元化评价标准,积极采用现代化评价方法和技术,保证教育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独立性,切实发挥教育评价的诊断、导向和激励作用。第五,切实发挥教育评价结果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对评价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