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8:50作者:王华老师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
(2)父母属于市政府部门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
(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4.以下各类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
(2)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
(3)户籍挂靠在江东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5.暂住本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流出地乡镇、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江东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确在江东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持有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依法缴纳江东区社会保险(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在江东区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江东区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