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4:3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一条 为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录入学院2017级学生入学一年后,可依据主修专业确认制、根据社会需求、学生志愿及成绩调整专业。
第五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2017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2017年学院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类)招生外语语种不做要求。 建筑学、工业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类)学费收取标准为:
本科:理工类15500元/年/生、文史类13500元/年/生、艺术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18000元/年/生;
专科:理工类7000元/年/生,文史类6500元/年/生,艺术类、计算机应用技术、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科专业8000元/年/生,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专业(空中乘务,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另行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
住宿费 500元/年/生、1200元/年/生。
上述费用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最终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达到国家及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毕业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