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5: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盟市于 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