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5:05作者:王华老师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省教育厅要定期组织“送教下乡”活动,各市、县(市、区)优质学校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省、市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成员要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提高乡村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以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为核心,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使乡村优秀教师长期从教。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确定对乡村教师尤其是老少边穷岛地区教师的补助标准并组织发放。省财政将各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综合奖补政策。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加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2.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市、县(市、区)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各级编制部门在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向乡村学校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倾斜。县级教育部门在中小学编制总量内,针对不同阶段学生规模变化、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统筹使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省编委办、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3.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做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