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9:4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没有成立专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尽快成立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负责经办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九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的工作,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经办银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贷款期间,要印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展板,开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