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23:21作者:王新老师
----摘自《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一、 从2016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二、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笫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三、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四、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五、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