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3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特色办学项目选拔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一学年为专业试读期,试读期内无法完成的专业课程学分累积达到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者,根据所修学分实际情况,返回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试读期满时,也可以自主申请返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对于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其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属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作为选修课的学分记载;
(2)其它课程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与课程修读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学校的各类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我院2008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