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6:12作者:三水老师
6.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7.应予退学者;
8.存在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各学部(院)成立本单位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各学部(院)制定本年度的转专业工作计划,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以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2.第六周,教务处组织对各学部(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汇总公布。
3.第七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学生转专业,并协助做好转专业的相关协调工作,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提交材料(包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学分绩点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应在本学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4.第八周,相关学部(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汇总后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5.第九周,教务处集中组织全校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具体时间见学期日程安排,考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6.接收单位应及时组织获批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六条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部(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