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0:26作者:李一老师
为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5号)、《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依据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计划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指标生计划和统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精神,在确保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招生总计划60%的基础上,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数额原则上与2016年保持不变,各校具体指标生分配数额详见《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指导手册》。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要求,2016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原择校计划全部纳入统招生计划。
2.计划管理。市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结合教育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分校下达;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校下达;民办普通高中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各学校招生计划须于5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
3.生源范围。市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主要面向本区域招生,除市教育局下达有面向市区招生计划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1.计划管理。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根据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结合各地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规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