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4 19:39作者:王新老师
四是创业上受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队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地方政府对退役士兵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就业扶持,促进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问:适龄青年对如何应征还不清楚,应该怎样咨询?
答:应征青年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武装部,或到本县(市、区)人武部咨询。
问:今年对廉洁征兵有哪些规定?
答:我们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做到“八不准”:(1)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2)不准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征接入部队或多征多接、少征少接新兵;(3)不准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或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4)不准变相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费用;(5)不准利用征接兵工作以权谋私,收受钱物,索贿受贿;(6)不准让应征公民及其家长提供交通工具、安排食宿、购买物品或应邀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7)不准接兵人员回原籍地接兵或带家属接兵;(8)不准克扣新兵运输途中的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开支。
问:《兵役法》对公民服兵役有何规定?
答:《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问:《兵役法》对服役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兵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士官。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两年。义务兵股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