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10作者:李一老师
按照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前假都只有15天,即从生育之日前15天算起。江西省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也是这样的,只有15日的产前假,没有说怀孕7各月以上就可以请产前假了,具体你可以看下该办法的9-12条。还有问题可以继续提!
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12条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
对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作业或工种的,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到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江西产假规定
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