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1:07作者:三水老师
目前国家已经全面实行两孩政策,在调研中有人提出,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
据省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这个问题涉及到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新《条例》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
《条例》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堆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也就是说,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收回。
三种情况下一对夫妻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不是一对夫妻就不能再生第三胎了?并不是这样的,《条例》中提出,家中已经有两个孩子,但符合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出台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再生育的夫妻,需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需缴纳人均年收入三倍社会抚养费
如果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新的《条例》中明确给出了答案。
《条例》中写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