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22:25作者:李天扬老师
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法实施之后,女职工配偶的15天陪产假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再需要与女职工“分享”30天的奖励假。
7天晚婚假取消,普通婚假增加7天
新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读:按照原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7天的奖励假。但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将原先的7天奖励假由晚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职工。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如何休婚假的问题,小编咨询了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员,得到的回复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请等待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所以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登记结婚,目前想要休婚假的职工,只能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操作。
新产假政策与旧政策如何衔接,有待进一步细化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而《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则于2016年3月24日实施。那么对于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生育并且尚在产假期间的职工,如何享受产假?其配偶是否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还是社保基金支付?职工在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是由单位负担还是由社保基金负担?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咨询了12333社保咨询热线、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关于生育津贴报销问题,笔者咨询了各区社保局,得到答复为:已暂停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事宜,等待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布后再行决定。
而对于本《条例》中新增的“配偶15天的护理假,有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得到的答复为:目前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对于具体如何操作请耐心待。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正在休产假的职工提出再延长产假的请,或者男职工提出陪产假的申请,在还未明确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由社保基金来负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