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22:21作者:李一老师
3.对于生育第三孩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什么便民措施?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委托办证制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实行首问责任。凡属于当地办理范围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推行委托办证制。对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夫妻,申请人无法到场、但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理。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还给予奖励啊?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2016年3月11日起,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农村二女夫妇节育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又再生育的,奖励需要退回吗?
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需要退还。
7.育龄夫妻避孕节育要求方面有什么变化?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新修正的《条例》对婚假、产假、照顾假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实施前涉及的对象如何操作?
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有关假期。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2016年2月19日),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假的,应当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