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8作者:王华老师
关键词:再生育审批
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
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而不再由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产假
生育符合规定基础产假158天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育及相关奖励待遇的规定,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这意味着,辽宁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所有夫妻。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意味着,《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凡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均享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
获《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奖励仍执行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增加一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