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五条“(一)女职工生育产假应不低于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修改为:“第五条(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修改理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第六条“(一)规定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产前本人3个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发给。”修改为:“(一)规定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删除第十八条“生育社会保险统筹开始的第一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可向企业预收1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第二个月起开始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
删除理由:生育保险已开始多年,此条款失去意义。
二、《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市政办发[1997]50号)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一)按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按规定标准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三)按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男方护理假工资。(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按规定标准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