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0:58作者:王新老师
办事说明: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申请入北京户口的,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
2、申请入北京户口
注意: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特殊材料: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