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6:50作者:王华老师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3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上海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怀了二胎的陈小姐已临近产期。“生第一个宝宝时才23岁,还没有到晚育年龄,所以一共是休了98天产假。”陈小姐的丈夫因此也并未享受到3天的晚育护理假,而是申请休了5天年假进行陪护。
让陈小姐诧异的是,两年之后的2016年,“晚育假”这一概念竟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生育假”。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显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该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配偶陪产假3天升级为10天
“这次是128天!除了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因政策调整而延长的一个月时间,让陈小姐特别喜悦。陈小姐丈夫也因第二个宝宝的到来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市民邬先生今年5月底喜得贵子,谈起妻儿,眼里满是柔情。“我陪产休了十天,我媳妇单位也绝对是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的。”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顾,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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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