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22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湖北二胎新政策调整修改了五点:
1、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
2、将《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明确再生育的条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4、将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将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5、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湖北二胎准生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的界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生育证件的办理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