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9:11作者:才子老师
萍府发〔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5)务工类: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全面放开县(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所辖中心镇及县(区)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尊重自愿原则,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 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城镇建城区内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6年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8年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区内全部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五)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公民义务。 (六)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城镇居民一样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建立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总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建设和房管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优抚等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等的相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涉及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坚决防止因不落实政策或因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以及人为设置障碍等原因,而影响到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以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201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