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新生儿落户政策,百色市新生儿上户口落户时间和材料

更新时间:2018-06-09 09:09作者:王华老师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适当放宽城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形式、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约7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为加快我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人口集聚速度,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我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
    今后凡是外市或者本市人口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右江区)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的农村居民及扶贫生态移民,均允许本人及其亲属在实际居住的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投靠类: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取消父母、子女的年龄限制。
    2.购房、租赁房类:凡在城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有产权房屋的,或者获政府提供公(廉)租房居住的,允许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凡居住在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就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在城镇协议租房(向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租赁住房)居住的人员,可凭租房协议,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户口迁入同意书,办理本人及亲属的户口迁入手续;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承租证明,并且该房屋无人落户。如承租人落户在该户至其合同期满后,无合法稳定住所迁移的,暂落在社区集体户。
    3.投资经商类:不在城镇居住,但在城镇从事经商投资的人员,或被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及实际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从业人员,可凭单位就业证明、劳动合同(个体户凭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准予其本人在经商投资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社区集体户。
    4.人才类: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亲属户口可以随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单位集体户,特殊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亲属监护人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落户的两个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及通过合法继承、受赠等渠道和形式依法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使用证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对按揭房、房产证被抵押或未办理的,只要已实际入住,可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但租赁无产权的私人房屋(非法建设屋)的,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亲属:指父母、配偶(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
    (二)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要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四)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各部门要尽快取消依附于二元化户口性质以非农业、农业户口之分确定居民享受各种待遇的政策,尽快建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服务管理制度及人口统计制度。
    (五)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六)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七)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八)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类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五、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百色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下发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实行,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设各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户籍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口数据统计,由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职责提供。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市法制办:负责对百色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民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宣传和引导。
    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百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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