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22作者:王华老师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修正案草案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聂道宏在审查报告时表示,这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又体现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具有江西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