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6:53作者:王华老师
上海生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生育二胎。那么上海市民生育第二胎的准生证怎么办理呢?要满足什么条件?需提供什么资料?又该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呢?
【受理机构】:女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事项】:上海户籍人员办理二胎准生证
【咨询电话】:021-12356
上海户籍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且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备注】: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