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09:51作者:李天扬老师
最新消息,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删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将第二款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查”。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