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1:34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标志着四川省启动施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内容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应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二、优化审批办证程序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对申请人需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增加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从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2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中,乡镇1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县级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镇(街道)计生机构不再作调查笔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结果,用文件方式告之乡镇和申请人,不再下达"批准/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对批准对象直接签发《生育证》,并通过网上、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自动失效。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地再生育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取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