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1:31作者:才子老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规定: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
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6.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7.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请生育子女的,港、澳、台及外国公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明。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