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23:3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