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1:09作者:李一老师
焦点2:再婚再生育分几种情况处理
“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据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生育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这意味着,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都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所谓自主安排就是不需要审批可生育,像这类自主安排情况还包括: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提醒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
焦点3:“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扶助
修改后的《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也有细微的调整。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
同时,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焦点4:审批权下放简化办事流程
实际上,尽管放开“全面两孩”,仍然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修改后的《条例》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简政放权,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其次,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办理。还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