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21:23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解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1月19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