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14:32作者:王新老师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县政府牵头,环保、工商质监、公安、电力等部门配合参与组成相关工作组,2017年10月30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负责审批的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0月30日起,对燃煤锅炉、化工、餐饮等行业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2017年10月30日前,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
其它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负责整治取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各有关部门是“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