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22:13作者:李一老师
(四)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纳污坑塘,根据污染程度,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综合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28日)。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厅工作要求,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时限,5月2日前报送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联系人:刘林,尹航,联系电话:87113079)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29日—5月31日)。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查清查实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5月25日前报送排查台账和整治工作方案。
(三)综合整治阶段(6月1日—12月31日)。根据发现的问题开展综合整治,每月报送1期简报,12月25日前报送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纳污坑塘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决定成立由李平厅长任组长,刘伟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法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纳污坑塘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应急等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排查、联合取样,及时掌握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内主要特征污染物,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立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区域、流域间协调联动,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跨区域、跨流域的纳污坑塘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会商处置。
(三)强化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当地媒体公布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公开环境问题查处信息。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进展,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增强环境监管公开度和透明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将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对在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不力、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未按时上报情况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