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1:23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根据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近年来,在镇党委和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镇纪委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同时,镇纪委成员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之所以出现记录片中纪检干部以案谋私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理想信念发生动摇,精神出现懈怠,纪律意识逐渐淡薄,而从抵挡不住诱惑,最终腐败堕落。因此,我们要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尤其是关于对纪检干部遵守保密纪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是国家法律的手段。(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拨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由此可见,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首先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其次,作为一名纪检人,一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高标准严要求武装自己,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决不能知法犯法,执纪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