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42作者:才子老师
同时,对“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明确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这些规定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更加灵活与可行。
4、“县聘、乡管、村用”的乡村医生聘用原则
过去,村医在执业活动中,老被“欺负”,与卫生院院长关系不好,经常被寻事找茬儿让你不得好过;就连负责管理村卫生室的卫生院公卫办(或公卫科)干部也可以给村医难受。村干部动不动也可以让村医不好过,甚至拿着村医的生杀大权,如果村医与村干部关系处的不好,他们找村民不停地告状,让你不得安生。政府有关部门,如药监、税务,甚至媒体也老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愚弄村医。
因此,卫计委这次规定,村医县聘、乡管、村用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扰。但是文件又明确对村医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5、村医“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增幅大
从前规定,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10元,村卫生室5元,明显觉得不够公平。报销规定均报90%,也就是卫生院看病,医疗保险报9元,卫生室报4.5元。但一般诊疗费存在的问题不单纯是高低的问题,主要问题的群众难以接受及与劳动不相符的问题。
6、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80%资金补助给村医,而且按月拨付
大概是很多地方,村医的补助被层层克扣,卫计委这次下了狠心,规定“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而且明确“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