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4:30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莱芜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产检假相关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准妈妈们有了国家规定的保护,并且通州多家妇产医院的成立给准妈妈们也带来了健康与便利,所以安娜贝儿妇产医院专家提醒各位准妈妈要掌握好定期产检时间,以确保自身及胎儿的健康。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将继续保留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
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
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
这些政策都在《社会保险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作了明确规定,是其他险种不能代替的。
两险合并实施可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通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而且,两险的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因此具备合并实施的条件。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这将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和经办服务力量、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