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45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7〕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28000元/人。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28000元/人。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准入和保障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131元/月。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防城港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
1.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为:
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的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计算;超出人均15平方米部分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