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8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
补差水平工作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要求,现就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今年我省确定扶贫标准为人年4000元,第四类地区(含揭阳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要求提高到人年4020元以上,2015年我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人年4620元。根据粤民发〔2016〕64号文“三、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的要求,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在2015年度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5%。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2015年,我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人均月376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人均月181元。根据粤民发〔2016〕64号文“四类地区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18元,农村不低于190元”规定,今年我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人月提高50元达到人均月426元,农村低保人月提高20元达到人均月201元。
(三)执行时间:从1月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和市政府今年重点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民政部门测算后新增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今年6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出台低保提标文件,对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要按市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