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6作者:三水老师
2018年6月,梅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8个县(市、区)将在7月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
根据新标准,我市各县(市、区)2018年的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至6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至650元;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503元至505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228元至360元;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252元至13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448元至13200元。
梅市民字〔2018〕22 号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 1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 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18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 号)和落实 2018 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梅州市城乡低保 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于 7 月 15 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 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