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2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民生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出台《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形成过程
2018年5月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18年5月21日,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民政局官网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根据回馈情况,无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明确了2018年湛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等内容。
(一)明确了湛江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63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503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28元/人月以上。
(二)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三)明确了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足额补发到位。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月份的要足额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