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指标。一是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问题,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二是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核对,按要求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是民政、扶贫部门要联合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再识别、再排查,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四是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并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的“3+1”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一是健全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确保不低于省划定的最低补助水平。二是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一是各地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和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