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37作者:才子老师
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运用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和金融工作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根据申请人家庭授权、区民政局的申请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和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协助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本级民政部门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和建立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