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9作者:三水老师
(四)专项救助
近些年,精神病人和肾衰竭透析病人急剧增加,长期的治疗费用给困难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我市先后出台了《孝感市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和《孝感市贫困肾衰竭透析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对贫困家庭中的精神病人、衰竭透析病人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救助,有效缓解了贫困家庭医疗难问题。
(五)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救助结余资金、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款。
(六)存在的问题
1.大病保险承保公司未在医院开设即时结算窗口,患者要到承保公司设在医保局、农合办指定的窗口进行赔付结算,致使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赔付和民政医疗救助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2.部分地方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四季度才启动赔付,致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也只能在年底办理,群众年初看病年底救助,没有起到及时、方便、快捷的救助作用。
三、临时救助
(一)对象范围
1.家庭或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3.因自付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般困难的按困难人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个月以下(含3个月)给予救助,情形较为严重的按不超过6个月给予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12个月给予救助。
2.突发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其他补充保险赔付、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高,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起付线2倍的,按患病人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个月给予救助,自付费用每递增5000元增加2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