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8作者:三水老师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荆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8〕4号)。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860元/年,城市居民上调至620元/月。
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文〔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进城乡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2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4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860元/年。
(三)提高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2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08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3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18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995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891元/月。
(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8100元/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300元/年;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059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