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8-07-06 09:27作者:王新老师

    1.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要件。不得以某种身份作为认定低保的条件,对于少数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财政供养、村干部家庭或近亲属,要严格执行近亲属备案管理规定。
      2.农村五保认定条件有哪些?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3.2016年度城乡低保、五保保障标准分别是多少?
      2016年鄂州市城市保障标准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五保供养标准为670元/人/月
      4.城乡低保、五保申办流程?
      城乡低保、五保的申办流程为: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哪“五保”?
      五保供养包括:(1)供给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5)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死亡后丧葬费按多少标准发放?
      按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一次性补发12个月供养金。
      7.哪些收入在申请低保时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见义勇为奖金;(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低保家庭收入怎么计算?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9.低保金发放程序?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民政造册、财政拨付、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代发的方式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10.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是否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政策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下一步,各地要按照《省低保办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工作的意见》(鄂低保办函[2016] 11号),加强家庭财产比对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工作。
      (二)对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政策的处理,应按照中残联等7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明确的具体条件进行认定。其所在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动态管理要求,予以退出。
      11.关于“维稳保”、“群体保”(含参战参试有功人员、征地拆迁户、老上访户、企业改制职工、企业军转干部、公益性岗位职工、民办教师、失地农民、伤残民工、艾滋病患者、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人员、下岗职工等)是否符合规定?
      虽然“维稳保”、“群体保”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暂时性生活困难起到了阶段性作用,但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负面影响大。对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15]60号)要求,按“桥归桥、路归路”的原则妥善解决相关合理诉求,维护稳定。
      12.“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低保(主要是“大病保”)是否符合规定?
      “大病保”主要指因家庭成员患重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致贫,但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而纳入的低保。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主要承接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年来,“大病保”在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要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规范“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对这次查实的“大病保”,应区别对待:
      (一)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予以清退;
      (二)一般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及时取消;
      (三)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享受“大病保”的,要按当地家庭收入评估标准以及财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
      因病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凡是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救助。
      13.关于对象死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领取低保金的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城乡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295号)精神,只要不是优亲厚友、恶意骗保的,本着有利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已发放的低保金不再追缴。今后,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每半年对所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集中比对,每年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14.拥有小轿车、卡车、农机设备等家庭享受低保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区别对待:
      (一)对于拥有小轿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通过信息比对等核查手段发现后应及时清退,追回购车后发放的低保金;
      (二)用于代步的两轮车,以及用于生产必需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相应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保尽保;
      (三)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当地收入核定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渐退制度取消,逾时未取消的,追缴超期领取的低保金。
      15.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孤寡老人办理五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八条规定,孤寡老人若领取养老金后,个人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不予办理。对固定保险金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患严重疾病,保险金仅够用于支付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申请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及时取消;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救助。
      16.“死亡人员”吃农村五保的问题如何处理?
      经查实,领取死亡五保对象供养金,用于丧葬补助或改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水平的,应当立即纠正;供养金被套取谋私的,应予追缴。今后,各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对五保对象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用虚报冒领的方式,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难题。
      17.关于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查无此人”问题如何处理?
      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查实虚报冒领的,应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
      (二)对虽无户籍、无身份证,但实为当地困难群众的,只要其符合低保条件,不得取消;
      (三)对于低保对象死亡后身份证销号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该家庭低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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