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9:37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鳏寡孤独痴残”六类兜底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兜底对象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鳏寡孤独痴残”六类兜底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A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其低保金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保证其年经济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线,率先实现政策性脱贫。同时,建立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兜底对象补助水平与农村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二、健全完善农村低保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要按照兜底工作需要将低保缺口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兜底对象低保金提高部分由市、县(区)两级按照2:8比例分担解决,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6〕21号),足额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将提高兜底对象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纳入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督查考评,切实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