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8:55作者:李天扬老师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