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8:50作者:王华老师
人社部门提醒,为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要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并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减少或避免职工中暑的发生。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即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天气炎热,易引起中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职业病目录》已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按规定,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同时,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就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