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8:39作者:李天扬老师
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正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权益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江苏今年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实行按月发放,最晚于当年的10月要发放到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工地上给我们熬了绿豆汤,还发了西瓜,这算不算高温费?”昨天,有建筑企业员工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进行咨询。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发放牛奶、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来冲抵高温津贴,这也违反法律规定。因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清凉饮料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防暑用品、清凉用品等来替代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我市绝大多数企业都能执行到位,但也存在少数没能落实的现象。
若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员工可以拨打12333举报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