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8:49作者:王新老师
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9日透露,河北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
《通告》称,河北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试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河北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如下调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
根据国家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