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50作者:才子老师
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对企业违反有关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5日